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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北京现代发出的律师函

luyued 发布于 2011-04-16 07:40   浏览 N 次  

律 师 函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消费者丁利辉、袁野、刘文江等人委托,指派王斌、王兴律师【以下简称“我们”】,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生产、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致函贵司。

我们注意到: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公开报道,长期以来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锦湖”)为降低生产成本,在轮胎生产制造过程中超比例使用返炼胶(返退胶)、或将未经返炼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掺入原料之中或未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类切割直接进行返炼、或全部使用返炼胶等方式进行轮胎生产。

2011年4月12日媒体报道贵司已经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从2011年4月15日起,对符合锦湖轮胎召回批次的车型更换轮胎。

自我们发起锦湖轮胎消费者维权以来,贵司的消费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腾讯QQ群等多种途径与我们联系并表达了维权意愿,在本函发出前已有247名(不包括QQ群统计)贵司的消费者向我们反映的其购买、使用的北京现代汽车存在缺陷或表示了对北京现代汽车安全性能的担忧,汽车轮胎鼓包57例、爆胎21例、渗气26例、开裂25例、凹陷1例、橡胶脱落1例、发生交通事故4例,这这些大多数并不在召回范围。另据我们了解,贵司所使用的锦湖轮胎绝大部分系天津锦湖生产。

我们认为:贵司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因使用锦湖问题轮胎存在重大产品缺陷,其范围绝不应仅限于“符合锦湖轮胎召回批次的车型”。

贵司系由大型国企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和跨国公司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北京现代”品牌无论是市场占有率还是市场美誉度均位于全国首列。贵司在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每个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流程,通过贵司的公示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产品设计环节 “选定有竞争力的供货商…、构筑供应商品质保证体系”;在生产环节“遵守作业标准,确保基础品质,不断持续的进行改善。引入工程品质确保系统,使用失误防止系统…”;在生产环节“使用汽车性能、品质确保的最佳设计…”。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在全部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时充分的考虑到汽车产品设计时速、性能和汽车使用地的道路条件;充分考虑到汽车产品与轮胎的搭配符合汽车性能、品质确保的最佳设计;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具有品质竞争力而非具有价格竞争力的轮胎供应商;构筑了完善的供应商品质保证体系,持续不断的对供应商进行了监督与控制,并且引入了工程品质确保系统和使用失误防止系统。

但是天津锦湖在生产过程中明知“给厂商配套的产品不得掺入返炼胶”的情况下,在没有“配套厂家来认证的时候”为“降低生产成本”长期在轮胎生产制造过程中故意超比例使用返炼胶、故意将未经返炼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掺入原料之中、故意对不合格产品不进行分类切割直接进行返炼、故意全部使用返炼胶等方式进行轮胎生产。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有意采购的锦湖轮胎是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和作业标准生产的与检测样品一致的优质轮胎,而绝非是锦湖问题轮胎。我们有理由相信自2008年以来天津锦湖生产的问题轮胎不能达到贵司对汽车产品设计生产的最初要求,出现了普遍的产品缺陷,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贯穿于汽车产品生产的始末,而绝非仅仅是表述在《北京现代关于锦湖轮胎召回事件公告》当中,或者仅仅针对“符合锦湖轮胎召回批次的车型”的消费者。

综上所述,我们郑重要求贵司:

一、立即停止装配锦湖轮胎的汽车产品的销售;

二、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自2008年以来装配锦湖轮胎的全部已售汽车,根据消费者的意愿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符合汽车性能、时速设计及使用地道路条件的轮胎。如消费产品者有要求,则应为其更换其他品牌的同类型轮胎产品,并承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函之内容请贵司认真对待,并望于2011年4月15日前与我们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我们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恕不另行奉告。

律师:王斌 王兴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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