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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上海通用发出的律师函

luyued 发布于 2011-04-21 15:06   浏览 N 次  

律 师 函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消费者杨晓三、诸葛昌波、鞠立新等人委托,指派王斌、王兴律师【以下简称“我们”】,就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生产、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致函贵司。

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公开报道,长期以来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锦湖”)为降低生产成本,在轮胎生产制造过程中超比例使用返炼胶(返退胶)、或将未经返炼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掺入原料之中或未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类切割直接进行返炼、或全部使用返炼胶等方式进行轮胎生产。

我们了解到,自我们发起锦湖轮胎消费者维权以来,贵司的消费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腾讯QQ群等多种途径与我们联系并表达了维权意愿,在本函发出前已有235名(不包括QQ群统计)贵司的消费者向我们反映的其购买、使用的上海通用汽车存在缺陷或表示了对上海通用汽车安全性能的担忧,轮胎鼓包116例,爆胎18例,渗气38例,开裂30例,凹陷2例,橡胶脱落2例。另据我们了解贵司所使用的锦湖轮胎绝大部分系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锦湖)生产。

我们了解到,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2日,由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而成。目前拥有浦东金桥、烟台东岳、沈阳北盛3大生产基地,共4个整车生产厂、2个动力总成厂,是中国汽车工业的重要领军企业之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上海通用汽车不断打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目前已拥有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等品牌,共二十多个系列的产品阵容,覆盖了从顶级豪华车到经济型轿车各梯度市场,以及高性能豪华轿车、MPV、SUV等细分市场。

我们调查到,锦湖轮胎(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83%的股权。

我们认为:天津锦湖的轮胎问题绝非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南京锦湖、天津锦湖、长春锦湖实际控制人一致,三公司均系跨国企业的组成部分。在跨国企业都致力于“全球化采购,标准化生产”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时代,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同在中国,南京锦湖得作业标准、实际生产工艺流程以及“降低成本”所采取方式应当与天津锦湖相同或相近似。

我们认为:贵司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因使用锦湖问题轮胎存在重大产品缺陷。

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中国汽车工业的重要领军企业之一,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贵司,在产品设计研发、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以及产品售后服务的每个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作业标准,遵循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与承诺。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汽车产品所选配的轮胎,已经充分考虑了车辆性能、时速设计、使用地路况等因素,使用符合汽车产品自身要求,能够满足消费者生命、健康需要的轮胎。

但是锦湖轮胎在生产过程中明知“给厂商配套的产品不得掺入返炼胶”的情况下,在没有“配套厂家来认证的时候” 为“降低生产成本”长期在轮胎生产制造过程中故意超比例使用返炼胶、故意将未经返炼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掺入原料之中、故意对不合格产品不进行分类切割直接进行返炼、故意全部使用返炼胶等方式进行轮胎生产。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有意采购的锦湖轮胎是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和作业标准生产的与检测样品一致的优质锦湖轮胎,而绝非锦湖问题轮胎。我们有理由相信自2008年以来南京锦湖生产的问题轮胎不能达到贵司汽车产品最初的设计生产要求,已经出现了普遍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司“以客户为中心”绝非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我们郑重要求贵司:

一、立即停止装配锦湖轮胎的汽车产品的销售;

二、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自2008年以来装配锦湖轮胎的已售汽车,根据消费者的意愿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符合汽车性能、时速设计及使用地道路条件的轮胎。如消费产品者有要求,则应为其更换其他品牌的同类型轮胎产品,并承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函之内容请贵司认真对待,并望于2011年4月15日前与我们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我们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恕不另行奉告。

律师:王斌 王兴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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